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9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玖萬叁仟柒佰柒拾陸元(計算式如下:系爭建物課稅現值為285,200元、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708,576元,968×36,600×200/10000=708,576,285,200+708,576=993,77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