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7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美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建維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