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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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聲字第2號

聲請人 趙衛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昂晴海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108年度士小字第2217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固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惟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是以立法者為兼顧聲請權人之權益及裁判之安定性,設有聲請期間之限制,聲請權人若逾裁判確定後6個月始為聲請交付,即非合法。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5月15日具狀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士小字第2217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108年11月28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有聲請狀上本院收狀章可稽,惟上開事件業於109年2月18日確定乙情,有數位錄音已銷毀案件資料在卷可參,聲請人遲至113年5月15日始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6個月,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官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詹禾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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