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201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宋承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湘玲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113年4月25日所為112年度壢簡字第2201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之當事人欄,將被告 黃秋明 誤載為代理人,故聲請更正判決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三、查本件系爭判決就黃秋明之身份,係於被告湘玲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方,記載「兼法定代理人」,顯見黃秋明兼有被告及湘玲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是本判決並無誤載之情形存在。聲請人顯然誤解當事人欄之記載,其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