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2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玠安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