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9號
原 告 張黃要
張如宗
張展彰
張瓊月
張益連
張竣發
上六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張淳烝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 張敦德 間確認租賃契約存在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查明被告為「祭祀公業張敦德」,抑或為「祭祀公業法人
彰化縣張敦德」,查明後更正當事人資料欄位;並提出設立
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管理人之正確姓名、住居所、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