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上德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拍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零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1月25日向原告訂購傢俱1批,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07,600元,經雙方合意以200,000元(
未稅)成立買買契約,被告並當場交付面額50,000元支票乙
紙作為訂金,並經雙方約定被告應於93年12月1日原告交貨
時以開立1個月期票支付餘款。詎料原告依約於93年12月1日
交付該批傢俱時,被告卻陳稱要增訂另一批傢俱,金額為
105,000元(未稅),要求原告應於93年12月4日交貨,屆時
始併付餘款共計255,000元(未稅;應稅後金額為270,250元
)。孰知,原告於93年12月4日交付該批增訂傢俱時,原告
卻以該公司會計作業不及云云,要求原告另將簽收單及統一
發票郵寄予伊, 俾利 付款。經原告屢次催討,迄今猶未收到
被告應給付之貨款共計270,250元。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
,訴請被告給付270,2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
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報價單、發票各2件以及請款單
等為證,被告復未到庭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70,25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5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且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元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