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5年度馬小移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馬小移調字第2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馬公簡易庭調解室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吳清林
通 譯 呂黎艷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未到
代 理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4,526元,及其中新臺幣32,127
元自民國9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6%計算
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二、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清林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