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小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93元,及自民國95年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56元,及自民國95年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34元,及自民國95年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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