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七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盧大慶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受刑人甲○○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拘提未獲,未能執行,通知具保人後該受刑人亦未到案執行等情,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線作業系統資料二份、送達回證四紙、拘票一紙在卷可稽,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真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