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二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 溫吉志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詹文馨法官周玫芳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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