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4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4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49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袁禮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壹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壹仟肆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