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24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二二號上訴人 陳思豪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審判決(一0五年度上訴字第一0三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三年度偵字第二五六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陳思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原判決論處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罪,並均處有期徒刑),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洪佳濱
法官段景榕法官江振義法官蘇素娥法官陳世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