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七號聲明人 郭文吉 上列聲明人因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七二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聲明。本件聲明人郭文吉因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張祺祥法官陳宏卿法官劉興浪法官江振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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