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號聲請人 陳素真陳進財 之承受訴訟人)
陳威良 (陳進財之承受訴訟人) 陳帝維 (陳進財之承受訴訟人) 陳亭蓉 (陳進財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聲請人因與 洪耀 臨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王仁貴法官黃國忠法官鄭純惠法官李錦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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