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三二號
原告力錸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戊○○
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陳述詳如附件所述。
二、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任何陳述,但據其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陳述,否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無罪,原告即告訴人不服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經本院駁回上訴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均應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江國華法官魏大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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