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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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九О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清海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七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七一二號,併辦案號:同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
乙○○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件三、四、五、六所示之錄音帶、雷射唱片均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同年八月二十日執行完畢。
二、甲○○明知如附表一、二盜版雷射唱片(即CD唱片或稱光碟片)、錄音帶內歌曲,分別係屬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竟意圖營利而基於侵害前開著作權之概括犯意,於嘉義縣新港鄉大潭村一六四號開設批發中心,分別以每捲錄音帶新台幣(下同)四十五元、每片雷射唱片四十五元之代價,向自稱姓「林」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購入他人擅自重製(盜版)錄有上開歌曲之錄音帶、雷射唱片後(盜版錄音帶及雷射唱片以每一公司選一首歌曲代表,均如附表所示),旋即自八十九年八月十日起,於上開地點,以每捲錄音帶五十元、每片雷射唱片五十元之代價,銷售予乙○○等攤販,並於嘉義夜市設攤陳列,以每捲錄音帶一百元、每片雷射唱片一百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之人欣賞,以賺取差價牟利,侵害 滾石 公司等家公司之錄音著作權(被害公司如附表一、二所示)。嗣於同年九月二十二日十六時五十分許,經警在甲○○上開批發中心內,當場查獲,並扣得他人擅自重製、而為甲○○所有供販賣所用之如附表一、二所示盜版錄音帶計一千五百二十捲、雷射唱片計二千六百十八片及帳單十三張。
三、乙○○明知如附表三、四盜版雷射唱片、錄音帶內歌曲,分別係屬如附表三、四所示之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竟意圖營利而基於侵害前開著作權之概括犯意,分別以每捲錄音帶新台幣五十元、每片雷射唱片五十元之代價,於上開批發中心向甲○○購入他人擅自重製(盜版)錄有上開歌曲之錄音帶、雷射唱片後(盜版錄音帶及雷射唱片以每一公司選一首歌曲代表,均如附表所示),旋即自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每星期在如附表七所示之地點設攤陳列,以每捲錄音帶一百元,買二送一、每片雷射唱片一百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之人欣賞,以賺取差價牟利,共同侵害滾石公司等家公司之錄音著作權(被害公司如附表一、二所示)。嗣於同年九月二十二日十六時五十分許,適乙○○正向甲○○批貨,經警在上開地點當場查獲,並扣得他人擅自重製、而為所有供販賣所用之如附表三、四所示盜版錄音帶計二百四十六捲、雷射唱片計六百二十八片。
四、乙○○承繼前開侵害著作權之概括犯意,明知如附表五、六盜版雷射唱片、錄音帶內歌曲,分別係屬如附表所示五、六之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以每捲錄音帶四十五元、每片雷射唱片四十五元之代價,向綽號「胖子」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購入他人擅自重製(盜版)錄有上開歌曲之錄音帶、雷射唱片(盜版錄音帶及雷射唱片以每一公司選一首歌曲代表,均如附表所示),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在臺南縣鹽水夜市;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在新化夜市設攤陳列,以每捲錄音帶一百元,買二送一、每片雷射唱片一百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之人欣賞,以賺取差價牟利,侵害滾石公司等家公司之錄音著作權(被害公司如附表五、六所示)。嗣於同年十月十八日二十二時二十分,經警在乙○○設於臺南縣新化鎮夜市之攤位內當場查獲,並扣得他人擅自重製、而為甲○○所有供販賣所用之如附表三、四所示盜版錄音帶計八十九捲、雷射唱片計四百四十四片。
五、案經滾石國際音樂有限公司等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公司訴由嘉義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乙○○對於右揭事實坦白承認,被告甲○○則否認其有右揭犯行,辯稱:那些東西不是我的云云。
二、經查:⑴被告乙○○販賣盜版雷射唱片、錄音帶之事實,除據被告乙○○於警訊、偵查中
、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外,核與告訴代理人 何偉民吳文彬吳宣諭 指訴及證人 陳明安 於警訊時證稱:「乙○○,是我朋友 楊順琪 的弟弟,因北部暫時找不到合適工作,南下找我時,看見甲○○經營雷射唱片,乙○○就自己找甲○○洽購雷射唱片,自己到夜市到處販售」等情相符,並有被侵害錄音著作及權利相關證件清冊一份(該清冊中每公司僅列出一首被侵害著作權歌曲代表)附卷可稽,另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三至六所示盜版錄音帶、雷射唱片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乙○○之犯行,足以認定。
⑵被告甲○○於警訊時稱:「我是向別人購買來,在販售給攤販的,::盜版CD
(雷射唱片)每片向姓林之男子以新臺幣四十五元買進,再以每片新臺幣五十元賣給攤販,錄音帶以新臺幣四十五元買入,再以每捲新臺幣五十元賣給攤販販售,大部分都是攤販商開自小貨車自己到我住處向我購買,::我是從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即開始販售盜版CD光碟片及錄音帶至今::」核與被告乙○○於警訊中稱:「當時警方人員在現場大潭一六四號屋內查扣盜版CD二六一八片、盜版錄音帶一五二0捲、帳單十三張,上述查扣物為 阿三 者所有::因我目前均暫住大潭村大潭一六五之一號與阿三熟識且住屋處與阿三租屋處緊鄰,所以我能確定在大潭一六四號屋內查扣盜版CD等物均是綽號 阿三者 所有,::於八十九年八月底時南下嘉義暫時借住在大潭村大潭一六五之一號朋友陳明安住處隔壁,後來知道阿三他有在經營CD、錄音帶批發生意,所以我才向綽號阿三進購CD、錄音帶」;證人陳明安亦稱:「甲○○是住在我隔壁,甲○○在住處經營CD光碟片供不特定夜市攤販商購買後再販賣,我平時就有看到攤販商開著小貨車進出該處,::」相符,且被告甲○○、乙○○於偵查時亦稱有向對方買賣盜版CD、錄音帶,此外,尚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及帳單十三張扣案足佐,另被告甲○○亦於偵查時稱:「(問:自何時起販賣盜版CD、盜版錄音帶?)八十九年八月十日起,最後一日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地點在嘉義市夜市,下雨天沒有賣」等語,是被告確有開設批發中心並於夜市販賣盜版CD、錄音帶,應可認定。至證人陳明安於原審稱扣押物品並非甲○○所有云云;及被告乙○○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改稱其向販售之盜版CD、錄音帶是向「胖子」購入,並非向甲○○買的云云,均顯係事後故為袒護之詞,不足採信。又證人 林正二 於本院審理時稱:嘉義縣新港鄉大潭村一六四號是我們祖厝,所有權是家族共有,是乙○○來向我租的,他說台此有朋友來要租房子,我們沒有訂租約書等語,參酌被告被告乙○○於警訊時供稱:「當時警方人員在現場大潭一六四號屋內查扣盜版CD二六一八片、盜版錄音帶一五二0捲、帳單十三張,上述查扣物為阿三者所有,::因我目前均暫住大潭村大潭一六五之一號與阿三熟識且住屋處與阿三租屋處緊鄰,所以我能確定在大潭一六四號屋內查扣盜版CD等物均是綽號阿三者所有,::」,及證人陳明安證稱:「甲○○是住在我隔壁,甲○○在住處經營CD光碟片供不特定夜市攤販商購買後再販賣,我平時就有看到攤販商開著小貨車進出該處,::」等語以觀,縱證人林正二所說為實在,則乙○○出面承租前開房屋顯係供被告甲○○使用,是證人林正二之證言不足作為被告甲○○有利之認定。綜上所述,足見被告甲○○所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⑶從上所述各情,本件被告甲○○、乙○○之犯行,應可認定。至被告甲○○聲請
傳訊證人 林顯銘鄭茂松 乙事,因本件事證已明確,無再予傳訊之必要,附為敘明。
三、被告甲○○明知其向林姓之成年男子購買者係非法重製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之錄音帶、雷射唱片,仍意圖營利而將之販售而交付予不特定之人;被告乙○○明知其向甲○○購買者係非法重製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如附表三、四所示公司之錄音帶、雷射唱片;被告乙○○另明知向綽號「胖子」購買者非法重製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如附表五、六所示之錄音帶、雷射唱片,仍意圖營利而將之販售而交付予不特定之人,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以交付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公訴人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容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公訴人雖僅就被告甲○○開設批發中心之犯罪事實起訴,而未就其於嘉義市夜市販售之部份起訴,惟本院認此部分與公訴人已起訴之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又被告二人先後多次販賣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各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一行為侵害滾石公司等數公司(如附表所示)之數錄音著作權人之財產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相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仍以一罪論處。又查被告甲○○於八十八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於同年八月二十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紙在卷可佐,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加重其刑。
四、原審予被告乙○○論科,固非無見,惟查:⑴原判決事實欄第三項記載被告乙○○「於八十九年五月六日晚上十一時三十五分許」,向甲○○批貨時警當場查獲,然被告乙○○係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十六時五十分許向甲○○批貨時警當場查獲,原判決此部分事實之認定,顯有錯誤;⑵又如附表三、四所示公司之盜版錄音帶、雷射唱片,被告乙○○係向甲○○購買者;而如附表五、六所示之盜版錄音帶、雷射唱片,被告乙○○係向綽號「胖子」購買者,原判決理由欄第三項謂均是向林姓成年男子購買者,與事實不符。被告乙○○上訴意旨以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由,指摘原判決對其部分之判決不當,雖不足採,但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乙○○部分之判決改判。因此審酌被告乙○○年輕體健,不思正途、為警查獲後仍不悔改繼續進貨販售所生之危害、智識程度,其犯罪對音樂著作之侵害重大、擾亂一市場秩序、及其所得利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乙○○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三至六所示之盜版錄音帶、雷射唱片屬被告乙○○所有,已據其供明在卷,因此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五、原審就被告甲○○部分,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贅引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審酌被告甲○○不思正途、為警查獲後仍不悔改繼續進貨販售所之危害、智識程度,其犯罪對音樂著作之侵害重大、擾亂一市場秩序、所得利益及犯罪後飾詞卸責之不良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甲○○有期徒刑一年,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錄音帶、雷射唱片及帳單十三張分屬被告甲○○所有,係供犯罪所用之物,已據其供明在卷,乃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被告甲○○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其有前揭犯行而指摘原判決關於甲○○部分之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傳來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王浦傑法官黃三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附表一:甲○○被查獲之雷射唱片(CD)┌───┬───────┬───┬─────────┬────────┐│編號│光牒名稱│片數│被侵害歌曲│著作權人│├───┼───────┼───┼─────────┼────────┤│1│五月天│430│叫我第一名│滾石國際音樂│││愛情萬歲│││股份有限公司│├───┼───────┼───┼─────────┼────────┤│2│ 郭富城 │2│旅途│華納國際音樂│││旅遊│││股份有限公司│├───┼───────┼───┼─────────┼────────┤│3│ 張學友 │20│當我想起你│上華國際企業│││當我想起你│││股份有限公司│├───┼───────┼───┼─────────┼────────┤│4│ 鄭中基 │197│真朋友│環球國際唱片│││真朋友│││股份有限公司│├───┼───────┼───┼─────────┼────────┤│5│ 李玟 │410│真情人│新力哥倫比亞音樂│││真情人│││股份有限公司│└───┴───────┴───┴─────────┴────────┘┌───┬───────┬───┬─────────┬────────┐│6│ 吳宗憲 │400│三暝三日│ 博德曼 │││ 吳盡 的愛│││股份有限公司│├───┼───────┼───┼─────────┼────────┤│7│ 曾寶儀 │173│想愛│ 豐華 唱片│││想愛│││股份有限公司│├───┼───────┼───┼─────────┼────────┤│8│ 那英 │330│出賣│科藝 百代 │││心酸的浪漫│││股份有限公司│├───┼───────┼───┼─────────┼────────┤│9│ 許志安 │70│每當你流淚│福茂唱片音樂│││男人心│││股份有限公司│├───┼───────┼───┼─────────┼────────┤│10│ 濱崎步 │195│FlyHigh│ 艾迴 ││││││股份有限公司│└───┴───────┴───┴─────────┴────────┘┌───┬───────┬───┬─────────┬────────┐│11│超級男孩經選│3│ByeByeBye│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12│全國男女對唱│388│屋頂│博德曼│││兩情相悅│││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二:甲○○被查獲之卡帶(錄音帶)┌───┬───────┬───┬─────────┬────────┐│編號│卡帶名稱│片數│被侵害歌曲│著作權人│├───┼───────┼───┼─────────┼────────┤│1│五月天│231│叫我第一名│滾石國際音樂│││愛情萬歲│││股份有限公司│├───┼───────┼───┼─────────┼────────┤│2│ 蔡健雅 │47│記念│環球國際唱片│││記念│││股份有限公司│└───┴───────┴───┴─────────┴────────┘┌───┬───────┬───┬─────────┬────────┐│3│ 紀曉君 │15│神話│魔岩唱片│││專輯│││股份有限公司│├───┼───────┼───┼─────────┼────────┤│4│那英│232│出賣│科藝百代│││心酸的浪漫│││股份有限公司│├───┼───────┼───┼─────────┼────────┤│5│李玟│43│真情人│新力哥倫比亞音樂│││真情人│││股份有限公司│├───┼───────┼───┼─────────┼────────┤│6│ 陳潔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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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上了天│上華國際企業│││愛上孤獨的男人│││股份有限公司│├───┼───────┼───┼─────────┼────────┤│4│鄭中基│9│真朋友│環球國際唱片│││真朋友│││股份有限公司│└───┴───────┴───┴─────────┴────────┘┌───┬───────┬───┬─────────┬────────┐│5│李玟│52│真情人│新力哥倫比亞音樂│││真情人│││股份有限公司│├───┼───────┼───┼─────────┼────────┤│6│吳宗憲│150│三暝三日│博德曼│││吳盡的愛│││股份有限公司│├───┼───────┼───┼─────────┼────────┤│7│曾寶儀│36│想愛│豐華唱片│││想愛│││股份有限公司│├───┼───────┼───┼─────────┼────────┤│8│那英│86│出賣│科藝百代│││心酸的浪漫│││股份有限公司│├───┼───────┼───┼─────────┼────────┤│9│許志安│125│甲乙丙丁│福茂唱片音樂│││男人心│││股份有限公司│└───┴───────┴───┴─────────┴────────┘┌───┬───────┬───┬─────────┬────────┐│10│濱崎步│3│FlyHigh│艾迴││││││股份有限公司│├───┼───────┼───┼─────────┼────────┤│11│全國男女對唱│42│我不夠愛你│博德曼│││兩情相悅│││股份有限公司│└───┴───────┴───┴─────────┴────────┘附表四:乙○○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被查獲之錄音帶┌───┬───────┬─────────────┬────────┐│編號│卡帶名稱│片數│被侵害歌曲│著作權人│├───┼───────┼───┼─────────┼────────┤│1│五月天│69│為什麼│滾石國際音樂│││愛情萬歲│││股份有限公司│├───┼───────┼───┼─────────┼────────┤│2│ 伍思凱 │2│分享│新力哥倫比亞音樂│││新歌+精選│││股份有限公司│└───┴───────┴───┴─────────┴────────┘┌───┬───────┬───┬─────────┬────────┐│3│孫燕姿│2│超快感│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4│陳潔儀│11│蘿拉│上華國際企業│││蘿拉│││股份有限公司│├───┼───────┼───┼─────────┼────────┤│5│蔡健雅│5│記念│環球國際唱片│││記念│││股份有限公司│├───┼───────┼───┼─────────┼────────┤│6│ 張宇 │21│奇蹟│科藝百代│││奇蹟│││股份有限公司│├───┼───────┼───┼─────────┼────────┤│7│吳宗憲│70│三暝三日│博德曼│││吳盡的愛│││股份有限公司│└───┴───────┴───┴─────────┴────────┘┌───┬───────┬───┬─────────┬────────┐│8│許志安│22│每當你流淚│福茂唱片音樂│││男人心│││股份有限公司│├───┼───────┼───┼─────────┼────────┤│9│ 陶晶瑩 │41│ 太委屈 │豐華唱片│││愛缺│││股份有限公司│├───┼───────┼───┼─────────┼────────┤│10│世紀真愛情歌│3│Withoutyou│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五:乙○○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被查獲之雷射唱片┌───┬───────┬───┬─────────┬────────┐│編號│光牒名稱│片數│被侵害歌曲│著作權人│├───┼───────┼───┼─────────┼────────┤│1│ 辛曉琪 │72│心裡有樹│滾石國際音樂│││談情說愛│││股份有限公司│├───┼───────┼───┼─────────┼────────┤│2│ 林凡 │22│ 夜太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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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販售地點│├─────┼────────┤│星期一│民雄夜市│├─────┼────────┤│星期三│大埤夜市│├─────┼────────┤│星期四│新化夜市│├─────┼────────┤│星期五│嘉義市體育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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