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230號聲請人 謝崇浯 律師(即上訴人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古金蘭 與被上訴人 廖本林 間請求離婚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9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周玫芳法官黃莉雲法官林麗玲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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