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其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1094號抗告人 賴明春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駁回抗告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2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賴明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原審於民國99年3月31日以99年度聲字第826號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10月,嗣抗告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經本院於99年5月27日以99年度台抗字第446號裁定駁回而告確定,有上揭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抗告人對於上開已經確定之案件,猶向原審聲明不服,顯非合法,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駁回其抗告。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抗告意旨,任憑己見,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林立華法官黃斯偉法官莊松泉法官鄧振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