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2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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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1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1200號抗告人 蘇育仁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0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蘇育仁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處原裁定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合於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規定。檢察官依抗告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2年。
二、經核原裁定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於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已有違背,請將原裁定撤銷,另定其應執行刑云云。難謂有理由,其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徐昌錦法官林恆吉法官楊智勝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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