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2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明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明輝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並就附件附表誤載之處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㈡意旨參照)。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劉明輝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件附表編號1、2、4、5、6、7、9、10、12、14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同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本件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份在卷為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至受刑人所犯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12及14所示之罪,雖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04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11月確定,然其既有附件附表所示各罪應定執行刑,則其前揭所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件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復考量在不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件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並應受內部性界限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總其他判決所處刑期之總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末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附表編號1、2、4、5、6、7、9、
10、12、14所示之罪先前雖經法院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因其已與如附件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則本院於定執行刑時,即毋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附表】┌─────────┬──────────┬──────────┐│附件附表記載之欄位│附件附表記載之內容│本院認應更正如下│├─────────┼──────────┼──────────┤│編號1備註欄│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292號│第7292號│├─────────┼──────────┼──────────┤│編號1、2備註欄│編號第1號至第12號、│編號第1號至第12號、│││14號苗栗地院107年度│14號業經苗栗地院以10│││執聲字第1046號裁定有│7年度聲字第1046號裁│││期徒刑10年11月│定定有期徒刑8年11月│├─────────┼──────────┼──────────┤│編號3「肇事逃逸」│106.06.16│106.06.19││罪名之犯罪日期欄│││├─────────┼──────────┼──────────┤│編號3、4偵查機關│苗栗地檢106年度毒偵│苗栗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欄│字第1047號、1406年度│字第1047號、106年度│││偵字第3277號│偵字第3277號│├─────────┼──────────┼──────────┤│編號12偵查機關年度│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案號欄│字第3121號、3864號、│字第3121號、3864號、│││4400號、│4400號、52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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