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訴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交訴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訴字第16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曉婷輔佐人黃崇賓選任辯護人趙禹任律師( 法扶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6年度調偵字第1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曉婷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撤回告訴,另為不受理判決。其餘被訴肇事逃逸罪部分,被告自白犯罪,經詢問檢察官、辯護人、被告、輔佐人、告訴人意見(詳院卷135頁,107年7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張雅文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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