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路國屏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理人 陳怡穎 相對人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權人 鄭立鴻
李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逐次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分別予以公告在案,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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