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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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60號原告 鄭春田
林啟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原告 陳岩廷陳信雄 之承.被告 林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岩廷為原告陳信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陳信雄於民國99年9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岩廷,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附卷為憑,陳岩廷未聲明為原告陳信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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