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98號反訴原告即被告優先鋒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志燁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玢 律師
沈志勳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GALASOUNDLIMITED間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叁萬柒仟捌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