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5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清來
陳春益廖清源華定國廖萬華
何坤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人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643號,99年度緩字第869至873號、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四色牌肆副及賭資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清來等人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48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四色牌4副及賭資新臺幣2100元,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李清來等人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48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四色牌4副及賭資新臺幣2100元,係被告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無不合,爰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桂大永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