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1號原告 鄭錫清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美淳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8,34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惠鳳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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