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6號原告 童聖德 訴訟代理人 張水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張清缺間 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8,016元【計算式:1,222.52㎡×800元=978,0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