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八一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游士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B書記官劉璟佳~F0~T40┌──────────────────────────────────────────────────┐│股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八一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壹│壹仟│││││二│││││├─┼───────────────┼──────────────┼────┼───┼────┼───┤│2│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一│││││├─┼───────────────┼──────────────┼────┼───┼────┼───┤│3│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九│││││├─┼───────────────┼──────────────┼────┼───┼────┼───┤│4│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壹│玖佰伍拾│││││0│││││├─┼───────────────┼──────────────┼────┼───┼────┼───┤│5│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X─0000000─││壹│玖佰玖拾│││││三│││伍││├─┼───────────────┼──────────────┼────┼───┼────┼───┤│6│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0000000─││壹│壹佰玖拾│││││六│││肆││├─┼───────────────┼──────────────┼────┼───┼────┼───┤│7│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八九─SD─0000000─││壹│壹仟│││││0│││││├─┼───────────────┼──────────────┼────┼───┼────┼───┤│8│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八九─SD─0000000─││壹│壹仟│││││六│││││├─┼───────────────┼──────────────┼────┼───┼────┼───┤│9│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八九─SD─0000000─││壹│壹仟│││││八│││││├─┼───────────────┼──────────────┼────┼───┼────┼───┤│0│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八九─SD─0000000─││壹│壹仟│││1││0│││││├─┼───────────────┼──────────────┼────┼───┼────┼───┤│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八九─SX─0000000─││壹│壹佰柒拾│││1││七│││││└─┴───────────────┴──────────────┴────┴───┴────┴───┘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四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