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8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8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8782號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SRIPHAAUTHAWADEE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1紙。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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