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3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馥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李健弘 、 楊秋香 、 溫金聰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楊秋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