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再易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再易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易字第35號再審原告 吳澄瑩 再審被告盛奕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同淵 再審被告 簡瑞鑫 再審被告活水体育健康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洪秋田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60萬元,應徵裁判費97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朱樑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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