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更(一)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更(一)字第7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明哲 選任辯護人 林羣 期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明哲自中華民國壹佰年拾壹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訴人即被告李明哲因涉犯販賣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0年6月6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100年9月6日延押一次。茲本院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1月6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王義閔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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