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碧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署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碧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叁月。
理由林碧玉因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碧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7月,4次││├────────┼─────────┼──────────┼──────────┤│犯罪日期│98年11月28日18時20│1.98.12.04││││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2.98.12.10││││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3.98.12.23││││點│4.99.01.1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偵字第746號│2488、2489、2491、│││││2492、2493號、99年度│││││少連偵字第1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實││1123號│641號│││審├──────┼─────────┼──────────┼──────────┤││判決日期│99.04.09│100.05.26││├─┼──────┼─────────┼──────────┼──────────┤│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決││1123號│4977號│││├──────┼─────────┼──────────┼──────────┤││判決│99.05.03│100.09.1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469號│執字第11923號│││││(定為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