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1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1691號債權人 洪世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連邦蒼 、 林俊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林俊良之實際住居所地。
㈡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書記官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