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1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1690號債權人大潤通運有限公司
樓之7法定代理人吳姚記
樓之7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英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陳英聰之實際住居所地。
㈢提出債權人大潤通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書記官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