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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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授權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204號原告 林志坤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 律師被告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杜秋麗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授權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