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5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5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政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46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政諺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生活所需,反起意行竊,堪值非難,惟前僅有1次前科,領有中度多重身心障礙手冊,犯後自始坦承犯行,及被害人 陳巧宥 失竊之新臺幣1,000元已經全數領回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書記官紀俊源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