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相 對 人  陳文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第三人即原債權人寰宇家庭美
語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寰宇
家庭美語公司)債務,寰宇美語家庭公司業於民國104年3
月13日將該上開債權讓與予聲請人。聲請人受讓上開債權後
,欲依民法第297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惟遭郵務機關以招領
逾期退回,且相對人現戶籍地為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
是以相對人目前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
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相對人戶籍謄本及遭郵務機關
以招領逾期退回之信封等件為證。另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
個人戶籍資料,亦載明相對人戶籍仍設於桃園市龍潭區戶政
事務所,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足
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而聲請人不知相對人
現實際居所,亦非因聲請人過失所致,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
符,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理由及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書記官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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