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33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361號
原   告  陳聰忠
被   告  郭吉雄
追加被告   陳日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
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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