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64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47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趙見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26日下午2時4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違約金之計算方法。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台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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