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359號原告臺北市立大同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莊智鈞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複代理人 許培恩 律師被告 陳蘭珍
凌曉俊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武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面積一三四點九四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一三九點九四平方公尺」;第五項關於「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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