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醫字第1號原告 高松柏 被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勝堅 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 律師複代理人 王之軍 訴訟代理人 何清幼
李慶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7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陳明:請求權基礎是否逕依債權讓與契約、民法第192條第1項、第194條等規定,抑尚有其他約定或規定?(請逕寄繕本予被告)。被告應於收受原告上開陳明事項1週內表明:①依原告所陳請求權基礎,認原告欠缺當事人適格之理由。②對原告主張違反告知義務之意見,並提出證據。③就被證一「出院病歷摘要」中所認重要之外文內容提出譯文(請逕寄繕本予被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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