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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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解除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109號聲請人 張世明
陳世文 陳俊秀 同上 黃明志 同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