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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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聲字第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烏坵鄉公所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56號裁定聲請抗告(聲請人雖於書狀上記載「再審」,惟聲請人於103年8月16日遞狀至本院時,上開案件尚未確定,其意應係對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陳姿岑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