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6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聲字第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烏坵鄉公所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56號裁定聲請抗告(聲請人雖於書狀上記載「再審」,惟聲請人於103年8月16日遞狀至本院時,上開案件尚未確定,其意應係對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陳姿岑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官蕭純純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