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5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5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5713號聲請人 陳振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白義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白義暉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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