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564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美玲選任辯護人張仕融律師
張崇哲 律師 張藝騰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四之㈡、㈢關於「附表一編號⒈至⒋、⒍至⒓」及理由欄四之㈢關於「附表一編號⒌」,應分別更正為「附表一編號⒈至⒋、⒍至⒑、⒓」、「附表一編號⒌、⒒」。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四之㈡、㈢(即原判決第12頁第14行、第13頁第3行、第13頁第6、7行)有上開主文欄所示之誤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林源森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