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五九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家琦
林鳳秋 右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志洋法官陳博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