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國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國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國字第19號聲請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最高法院民事庭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本院103年度抗字第21號裁定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依法應迴避之法官張競文、王本源、邱璿如業經聲請人於另案聲請迴避,竟仍參與有關本件損害賠償案之審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2款、第33條第2項規定聲請其等迴避等語。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最高法院民事庭等間之國家賠償事件,前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下同)102年7月31日102年度重國字第34號裁定,以聲請人未依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而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聲請人不服,所提抗告亦經同院102年11月19日102年度重國字第34號裁定,以聲請人未依命補繳抗告費而予駁回。又聲請人對前開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再提抗告,復由本院103年1月21日103年度抗字第21號裁定,認其未依命補繳抗告費予以駁回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抗字第21號國家賠償事件案卷查核無訛。嗣聲請人再於103年2月7日對本院已終結之上開裁定,以其承審法官業經聲請人於另案聲請迴避,卻未依法自行迴避云云,而更行聲請本件迴避,然查本院於前並未有聲請人聲請本院上開裁定承審法官迴避案件之繫屬(見本院卷第6頁),且聲請人係對本院已終結之上開裁定聲請法官迴避,依上說明,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周群翔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佳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