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21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振瑋
黃棟國本件被告等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21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振瑋
黃棟國本件被告等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